法律分析:代位继承的制度比较是:1。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。我国继承法和法国民法典属于这种类型;2。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和丧失继承权,都可以引起代位继承。
日本、韩国、意大利等国和我国台湾属于这一类型;3。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、丧失继承权和抛弃继承权,均发生代位继承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
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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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;
2、代位继承人仅限于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;
3、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继承人参与继承,一般只能继承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;
4、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有条件丧失继承权,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,其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;
5、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,不适用于遗嘱继承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
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。
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。
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。